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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公职人员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被执行死刑

公职人员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被执行死刑!案情披露

南方都市报

7月21日,南都记者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官方微信平台“中国禁毒”获悉,曾系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分局科员的罪犯黄某杰,伙同他人进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判处死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2日将罪犯黄某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介绍案情。

据悉,2018年6月28日,罪犯黄某杰伙同张某辉(已判刑)从广东省东莞市前往陕西省贩卖毒品,并指使彭某(已判刑)租赁车辆。黄某杰、张某辉、彭某等人驾乘两辆汽车从广东省前往陕西省,次日赶到陕西省山阳县,向罪犯李某、魏某亮、田某(均已判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100余克。

2018年7月,罪犯黄某杰再次联系彭某贩卖毒品。同月23日,二人乘火车从广东省到达云南省,8月3日在云南省孟连县人民医院附近取得毒品,二人分别驾驶租赁的汽车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彭某在前探路,黄某杰运载毒品跟随。

8月6日黄某杰、彭某到达西安市,黄某杰通过张某辉联系李某等人,与彭某通过“埋雷”的方式分五次向李某、田某、魏某亮贩卖甲基苯丙胺。8月7日,警方在西安市抓获黄某杰、彭某,从二人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民警还从二人停放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汽车店门前的汽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据悉,41岁的黄某杰被逮捕前系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分局科员,其伙同他人进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杰作出死刑判决后,罪犯黄某杰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罪犯黄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4年7月12日将罪犯黄某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采写:南都记者 杨苓妍

关于作者: 西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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